日本主权只限四本岛

《波茨坦公告》第八条仅将日本主权限定于本州、北海道、九州、四国及盟国决定的其他小岛,并无中、美、英、苏四国共同签署的统一清单明确这些小岛。

关键信息

· 公告7月26日由中、美、英发表,苏联8月8日加入,成为四国共同立场,但未联合敲定“指定小岛”名录。

· 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(1946年1月29日)划定日本施政权范围,含对马诸岛等邻近小岛,属占领期行政安排,非四国共同主权界定。

· 后续《旧金山和约》等单边/双边安排,未获四国一致认可,不具完全国际法效力。

从纯逻辑推导来看,可梳理为三个关键逻辑链条:

1. 基准前提:《波茨坦公告》明确日本主权范围的“正面清单”——仅本州、北海道、九州、四国+四国共同指定的小岛,无共同指定则小岛不纳入主权基准。

2. 推导核心:既然四国从未联合出具“指定小岛”的正式清单,那么超出四大岛的所有小岛,在国际法逻辑上属于“主权未最终确定”状态(而非天然归属于日本)。

3. 关键约束:公告明确要求“四国共同决定”,若中、俄(苏联继承国)未认可,任何单边(日本自定)或双边(如美日协定)对小岛主权的界定,都缺乏公告规定的合法授权,逻辑上不具备完整效力。

因此,从“公告文本逻辑+主权确定的法定程序”出发,“日本主权仅明确四大岛,其余小岛主权待定”的结论是严谨的——核心依据并非“实物归属”,而是“法定程序未完成”导致的主权不确定性。